民法總則準備要領
一、近年民法命題趨勢分析
最近兩三年的考題,集中在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更精確一點說,是考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錯誤以及詐欺,還有代理跟時效的問題。換句話說,若考生真的已經沒有時間了,則行為能力、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錯誤、詐欺、代理跟時效應該要優先選讀,可能可以在短時間裡面,最快速的提升自己的成績,但這是容易走火入魔的方式,因此,若非最後關頭,不可以使用。
二、民法總則解題格式與要領
(一)申論寫作能力的重要
1.民法總則是民法初學者的一個重要科目,除了在測驗同學對於民法總則的學說爭點以外,也同樣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夠有邏輯、有系統的對於實際案例做完整而連貫的說明。因此,一個好的寫作編排,可以十分有效果的將該題分數拉升,是作為一個考生,很需要具備的重要能力。
2.民法總則的申論寫作,大體而言,會依照考試題型,而有不同的寫作技巧。依照目前的考試類型,區分成申論題的考試題型以及實例題型的考試題型。
3.申論題的考試題型雖然一般人認為是比較單純的考試題型,但由於每個考生寫作的面向差異不大,而且容易輕易認為自己已經完整作答,此會導致當這樣的題型出現,如何與其他考生做區隔而衝高分數,變得很重要。
筆者將過往對於解答此種題型的經驗,簡單的用四字訣來形容,分別是意、例、益、議,以利考生能夠分別用這四字訣來深化以及廣化自己的解答內容,並避免考生面對這類型的題目,不知道要寫什麼內容的窘境。
4.另一種,是實例題型的考題。這類的考題,考生遇到最大的困擾,就是不知道從何下筆,也許知道此題大致上的結論,但對於要如何陳述理由而得到此結論,常常陷於困境。因此,在實例題的寫作上,筆者分別針對題目中常見的關鍵字詞,提醒同學留意。
(二)名詞解釋型考題之解答技巧─意、例、益、議
對於名詞解釋型考題之解答,考生想要拿高分,無非要注意兩件事情:第一,內容篇幅不應該過少,所以必須能夠快速的從不同面向來解題,來抓住此題的基本分數。第二,在有基本分數的基礎上,應該試著衝高本題的分數,那就必須深化答題的內容。要做到此,筆者建議考生可以掌握幾個解題步驟面向,說明如下。
1.第一個字--意:
就是把握每個法律詞彙的意義。也就是解題時,應該要先簡單的說明,申論題所問的法律專有名詞的意義究竟為何,這是該考題最基本的。
2.第二個字--例:
就是舉例。舉例其實是最一翻兩瞪眼測出考生概念到底清不清楚很重要的一個方法。若在文字敘述上,能夠從容簡單再以定義性的文字外,舉出幾個日常生活中的例子,代表考生的活用性,整個分數將會大大的提升,也會馬上區別出你與其他考生的程度。若考生能夠平常對於司法實務判決有些涉獵,適度舉出司法實務判決所提及的案例,整個解題層次將會大大提升,一樣是舉例,你的分數會與其他考生的分數有顯著差異,改題老師看到你的考卷時,也會耳目一新,而有「英雄惜英雄」之感。
3.第三個字--益:
就是申論題要做的名詞解釋,這名詞與其他名詞區分的實益是什麼。然而,很多考題其實一開始除了要考生寫出法律詞彙的意義外,都會直接告知考生,需舉出「數例」,因此,意義以及舉例,將會變成拿到基本分數而已。若能不僅僅是記憶出法律定義性的法條,甚至能夠進一步將兩個概念的區分實益劃歸出來,則代表考生的功力又更上一層。
4.第四個字-議:
就是爭議。如果能在解釋過程中,帶過實務或學說上很令人頭痛的爭點,那代表你對於這個題目的認知、看法以及廣度,已經超越了其他考生,此部分也往往是衝高分數的關鍵。在競爭激烈的考試裡面,有時往往是一兩分的差距戰,若能夠將第四個層次的思考展現出來,那考生的分數,不比別人高都很難了。
(三)實例型考題解答技巧
1.無庸懷疑案例事實的真實性:
實例題上的事實是被假設的真實,無爭論性,考生無庸去質疑假設事實的合理性。實際上,考生無庸懷疑事實發生的可能性,而要針對確定的事實去解題,除非題目不清楚,否則無庸「想太多」,要不然不到兩個小時的時間,如何可能針對各種不確定的可能為完整的解答。
2.不可改變案例事實:
實例的案例事實,是解題所要處理的全部事實,應「面對事實」,不可閃避或變更。常常考生之所以要閃避或變更事實,主要原因在於逃避自己沒有確實把握的問題,企圖轉移陣地,選擇一個自己曾經聽過、背過或費心準備過的題目。閃避或變更案例事實而做成的解答,縱其內容精闢,也屬「文不對題」。
3.假設性解題的必要性:
案例事實雖不能改變,但還是可以也應該做合理的推論及解釋,例如某甲是否已經結婚,或是曾經結婚後又離婚,或有時解題時間不足,若區分善意第三人是否為善意,可能導致無法完整答題的窘境,因此必要時,可以善用「事實推定」。最明顯的,莫過於民法第949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因此,若題目中,沒有特別區分占有人或受讓人是否是善意,在時間不足的情況下,直接假設該占有之第三人為善意占有人。
4.實例題解題時最重要的元素:
(1)年齡
(2)時間
(3)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
(註:民法總則的題目中,很大宗的部分,是在處理法律行為的效果。因此,在解析實例題的時候,必須先解決,究竟兩個當事人之間做成了幾個法律行為,必須先正確判斷法律行為的數量,才能逐一判斷每個法律行為的效果。不僅如此,民法很重要的任督二脈,就是能夠區別出「買東西」跟「給東西」在法律上是屬於不同性質的兩個法律行為。前者,定性為債權行為或稱為負擔行為;後者,則稱為處分行為。而由於負擔行為不需要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有效。但處分行為,必須要具備處分權限,因此,處分他人之物,屬於無權處分,依照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效力未定。)
(4)做成法律行為時之名義人為何人
(5)請求權基礎的思考順序
(6)民法總則--契、物、不、侵 :也就是依序為契約上請求權、物權關係上請求權(尤其是民法§767Ⅰ)、不當得利(民法§179)以及侵權行為(民法§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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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公職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