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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準備要領

公營行庫及部分民營銀行新進人員甄試,銀行法與票據法、貨幣銀行學及會計學,同被列為考試測驗科目之一,原則上以測驗20個選擇題為主。銀行法共分為九章116個條文,銀行法第一章「通則」因條文有增刪故目前總計71個條文,是銀行法歷屆試題中考題最多之單元,本章重要考點包括「銀行各項業務之定義、銀行之股票及關係人、銀行業務經營之限制、銀行資產負債之監理、銀行資本等級之措施、保密義務、銀行間之組織機構、銀行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存」。

銀行法第二章「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共計28個條文,可依循銀行之設立程序、變更及停業程序、保全程序、接管程序、清理程序、解散程序等主題去理解與記憶重點,另一考試重點即新增條文第61-1條~第61-9有關違規或管理不善銀行之處分、勒令停業及銀行之接管、清理之規定。

銀行法第三章「商業銀行」

共計10個條文,目前銀行新進行員甄試以商業銀行為主,故本章為測驗重點之一,考題出處甚好掌握高,歸納測驗重點包括「中期放款總餘額之限制、發行金融債券之期限、建築放款總額之限制、證券資金之融通、商業銀行投資之限制、承受擔保物之處分期限」等規定。

銀行法第五章「專業銀行」

共計13個條文,主要規範6種專業銀行,因目前我國之專業銀行家數不多,故此章出題比例不高,測驗重點包括「專業銀行之分類、專業銀行之功能、工業銀行業務之管理、輸出入銀行之特性、國民銀行之經營」等規定。

銀行法第六章「信託投資公司」

共計14個條文,我國目前信託投資公司均已轉型為商業銀行或商業銀行合併,因此本章考題出現機率有顯著降低之趨勢,測驗重點包括「信託投資公司之業務範圍、信託資金準備繳存之比率、交易行為之禁止與限制、信託資金之經營與管理、債權人對信託財產行使權利之禁止」等規定。

銀行法第四章「儲蓄銀行」

條文已全數刪除,故本章已非測驗範圍。銀行法第七章「外國銀行」僅7個條文,因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並未以統一甄試行員方式辦理人才招募,故本章幾乎無考題測驗。銀行法第八章「罰則」共計27個條文,本章考題於歷次測驗中出題之比率甚低,有出現過考題之條文僅銀行法第125-1、§125-2、§125-3、§125-5、§132、§135條,及裁罰機關與加收滯納金之規定。銀行法第九章「罰則」共計6個條文,附則於歷次測驗中並未出現過任何考題。

對多數商科學生而言,學校較有選修票據法之機會,但一般考生對銀行法相對陌生。銀行法屬於金融法規之性質,少有測驗實務見解、法理題目,分析各家銀行之歷屆試題不難發現,題目百分之九十以上多以法律條文之要件或其中之數字作為測驗依據,因此銀行法在學習方法上,以熟練法律條文中之關鍵字,應為獲取高分之不二法門。建議學習銀行法時,應先行閱讀銀行法全部條文,如此除可對法律條文有基本之認識,並可瞭解條文間之關聯性,進而建立體系架構之觀念,以避免發生見樹不見林之學習缺失。

公營行庫及部分民營銀行新進人員甄試,銀行法與票據法、貨幣銀行學及會計學,同被列為考試測驗科目之一,原則上以測驗20個選擇題為主。銀行法共分為九章116個條文,銀行法第一章「通則」因條文有增刪故目前總計71個條文,是銀行法歷屆試題中考題最多之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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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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