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談的其實很多,但篇幅有限,只能簡略的描述這幾年上課與批閱考卷的經驗上,認為最容易讓同學們被一刀斃命(閱卷老師最愛)的考卷樣式,就此說明刑法實例題的基本答題架構。
另外,關於刑法的解題,想特別強調的是,刑法作答其實沒有固定模版,都還是必須要依照自己透過學習所累積的基本功底,見招拆招,才能收到功效,否則一味死背模版,反而容易讓答題內容顯得邏輯不通,語意不順,甚至答非所問。
一、看到題目時
(一)抓出要問的行為人
遇到實例題,有時會出現許多人物,但不見得都是題目要問的,雖然有時為了鋪陳提問,不免要先討論其他行為人(例如,討論教唆犯或幫助犯時,應先討論正犯),但先看清楚題目要問的人後,也有助設定篇幅,不是主要提問對象,就簡單寫過就好。
(二)抓出題目中的關鍵字
出題者在設計實例題的故事時,其實已經都預設好想要考的爭點,然後再透過故事去包裝,所以所設計的故事中,一定會有許多蛛絲馬跡可以幫助我們抽絲剝繭的解開出題者真意,而這種蛛絲馬跡,往往會是很突兀的關鍵字,通常都會有配分。常見的關鍵字像是:
1、年齡=此題可能有責任能力的考點。
2、身份關係=此題可能有純正或不純正身分犯的問題。
3、職業=如果出現過失行為,會不會有業務加重,「業務」的定義就要出來。
4、國家=可能有刑法效力問題或是外國裁判效力
5、喝酒=可能醉態駕駛或是原因自由行為的考點
6、傷勢=可能是重傷
7、客觀規範的違反=例如,闖紅燈、超速、不理會危險告示=製造不受容許風險
8、行為人主觀的心態描述=影響標題要選擇「故意犯罪類型」或是「過失犯罪類型」(註1)
二、開始寫題目時
(一)開標題:三個特定
目前刑法考試趨勢,幾乎九成的題目都是以實例題的方式出題,所以首先解題的第一部就是標題寫法。常見標題寫法有兩種方式:
1、判決式寫法
→甲竊取乙物的行為,成立/不成立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2、鑑定式寫法
→甲竊取乙物的行為,可能成立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這兩種寫法都各有學者支持,沒有對錯(註2),但無論採哪一種,一個正確的標題都應該要具備三個特定,亦即特定行為人、特定行為、成立特定之罪。透過三個特定的標題,正確抓出要討論的事實,如果若只是籠統的寫「甲成立〇〇〇罪」,除了老師無法知道你到底是寫甲的何行為成立犯罪,更重要的是,可能就會漏掉其實還有許多行為是可以挑出來論罪的,所以正確的設定好標題,可以幫助把冗長題目事實中爭點一個個抓出來,許多同學考完試,自覺得答題充分,但結果分數卻不高,很多時候沒有正確的透過特定來把爭點一個個抓出來,這是寫好題目的第一步,一定要切記。
(二)嚴守三階論(TRS)
標題設定好之後,開始討論犯罪,不管是既遂犯、未遂犯、過失犯,還是不作為犯,審查的內容或順序,雖然會有些微不同,但都還是TRS作為骨幹。每個標題所開的罪名,一定都要順著TRS跑過一遍,才能確定沒有漏掉任何爭點。再者,筆者曾聽過改題老師說,刑法的TRS就像照妖鏡一樣,從學生開好標題後怎麼跑三階,基本上就可以決定這題要看多久,像是很明顯構成要件和違法性搞不清楚,或是把故意寫到違法性,正當防衛拿來阻卻構成要件該當的,都是可以直接推定沒唸過刑法,幾秒鐘KO的考卷。所以,所有的罪名審查一定要把相關爭點按照TRS的順序,在正確的階層,一步步放進去,把配分一個個拿下來(註3)。
(三)複數行為人時
1、共同正犯寫法
(1)所有行為人行為相同時
標題可以直接開甲乙丙共同OOO的行為,成立XXX罪之共同正犯(刑法第XXX條、第28條),接著就將甲乙丙當作一人來跑TRS就可以了。只是要記得在構成要件層次提到甲乙丙有客觀上有共同行為分擔,主觀上有共同意思聯絡。
(2)行為人行為各別時
先把就整個犯罪完成度最完整、離法益侵害最近的行為人抓出單獨討論,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搶劫,甲行搶,乙把風,丙開車,則先單獨以甲論以成立強盜罪,在乙丙各開一段簡述「把風」和「開車」的行為,是基於「共同行為分擔」、「共同意思聯絡」故依刑法28條,論以共同正犯(也就是透過28條來把乙丙和甲綁起來),如此寫法,可以省去對乙丙行為很多重複又不必要的討論。
2、教唆或幫助犯寫法
只需特別留意兩點,首先,教唆或幫助犯因為刑法修正後採「限制從屬形式」,因此討論時必須先討論正犯(需有「正犯故意不法主行為」存在),才開標討論教唆或幫助。再者,需留意,在構成要件層次,客觀上要有教唆行為+正犯故意不法主行為可供從屬,因此基於主客觀對應的要求,教唆或幫助犯的主觀構成要件,就會要求也要有雙重故意。
三、代結論
刑法題目千變萬化,其實沒有所謂的萬用公式,只能透過不斷的練習,熟習考點,在平常就準備好,當看到題目的某段描述,應該就是什麼考點的出現,而自己已經在平日練習好的慣用句,此時就可以如同複製+貼上般,直接填上考卷搶下分數,囿於篇幅有限,筆者只能很粗略的寫刑法解題的基本框架,真的非常的基本。但是如果能夠做到這些基本,其實保本分已經跑不掉了,接著再在其上透過練習,填足血肉,相信刑法應該就不再是拖累分數的科目了。
備註:
1.筆者認為此點尤為重要,許多初學刑法的同學,會質疑一個案件,應該要先寫故意然後主觀不成立,再寫過失嗎?又選標題時,要開殺人系列或傷害系列呢?筆者個人的建議是,如果是寫判決,那一層一層鉅細靡遺的推敲當然是最好,但考試時間分秒必爭,其實大部分的時候,重點還是在如何快速搶完爭點,所以其實大部分的題目在設計時,出題者常會幫我們開啟「上帝模式」直接看到行為人行為時的想法,因此多多少少會對行為人主觀的想法加以描述,例如「欲置其於死」、「只想教訓一下」、「沒想到」、「不料」這類的用語,一旦看到,我們就可以大膽的選擇故意或過失犯罪,例如,描述到殺意,認定有殺人故意,所以行為評價為殺人行為,因此選殺人系列的罪名來討論,這在考試急迫需要節省無意義的論罪過程上,是相當重要的。
2.雖然有學者曾明白以文章表示應該是採第一種寫法,但也有學者表示根本沒差,所以兩種其實都可以,筆者個人是都會使用,但如果成立或不成立自己心裡已經很確定的話,就不妨採第一種,比較簡潔。
3.所以各位同學在學刑法的過程,一定要不斷提醒自己,知道現在學的這個議題或是觀念,如果考出來,應該在TRS的哪裡寫它?例如常考的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因為法律效果是在討論是否阻卻行為人的故意,因此,就會是在主觀構成要件的部分處理這個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