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時間 | |
第一試 | 111.04.26(二) - 05.05(四) |
第二試 | 111.09.08(四) - 09.14(三) |
考試時間 | |
第一試 | 111.08.06(六) |
第二試 | 111.10.15(六) - 10.16(日) |
第三試 | 口試:112.01.14(六) |
年齡:18 歲 至 55 歲
應考資格: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 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3.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
4.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5.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備註:
以學歷資格報考者:
(1) 以第1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不得據以報考,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
(2) 以第2款應考資格報考者,除畢業(學位)證書外,須另附繳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如開課學程係學年制,上、下學期均須修習,僅修習其中一學期者,該科學分不予採認。
司法官考試第一、二試分別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二試同時舉行,相同應試科目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2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
因司法官和律師2項考試應考資格略有不同,且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其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爰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請務必考量是否同時參加2項考試或僅參加1項考試,並依應考資格擇定同時報考「司法官及律師」類科,或 僅報考「司法官」或「律師」類科(僅能擇一選填)。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第二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
第一試 筆試 |
總分為600分 (採選擇題作答) |
(一) 綜合法學(一) (占300分) (考試時間三小時) |
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 法律倫理30分、憲法30分 刑事訴訟法50分、刑法70分、行政法70分 |
(二) 綜合法學(二) (占300分) (考試時間三小時) |
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強制執行法各20分、公司法30分、 法學英文30分、民事訴訟法60分、民法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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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 筆試 |
總分為900分 (採申論題作答) |
(一)「憲法與行政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 |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本科目分二節次應試, 每節次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合計考試時間四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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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 |||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 |||
(五)「國文」(作文) 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 |||
第三試 | 占100分 | 口試 |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0分。
本考試以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體格檢查: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2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一)公立醫院。(二)教學醫院。(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三試。本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本考試規則第7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分配訓練及任用規定: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及法務部分發任用。
(二)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報名時間 | |||
第一試 | 111.04.26(二) - 05.05(四) | ||
第二試 | 111.09.08(四) - 09.14(三) | ||
考試時間 | |||
第一試 | 111.08.06(六) | 設臺北、臺中、高雄3考區 | |
第二試 | 111.10.15(六) - 10.16(日) | 設臺北、高雄2考區 | |
備註 |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
年齡:不限
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 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 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一)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二)90年以後曾申請律師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並經本部核准在案者,繳驗本部核定通知函即可報名第二試,毋須重新提出申請。
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採選擇題作答),各應試科目配分與考試時間如下:
第一試 筆試 |
總分為600分 (採選擇題作答) |
(一) 綜合法學(一) (占300分) (考試時間三小時) |
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 法律倫理30分、憲法30分 刑事訴訟法50分、刑法70分、行政法70分 |
(二) 綜合法學(二) (占300分) (考試時間三小時) |
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強制執行法各20分、公司法30分、 法學英文30分、民事訴訟法60分、民法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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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 筆試 |
總分為900分 (採申論題作答) |
(一)「憲法與行政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 |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本科目分二節次應試, 每節次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合計考試時間四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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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 |||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 |||
(五)「國文」(作文) 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
(一)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二)本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12條第2項第5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計算及格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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